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长效化公益法律服务的有力平台;也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营造律师行业发展良好社会环境的有效载体。丰台区司法局通过招标方式为丰台区444个社区(村)选派法律顾问,及时开展释法说理,耐心倾听疏导,成功化解了社区(村)居民的矛盾纠纷。
纠纷源于七月下旬的一场风雨——小区内一棵原本就有些倾斜的树木被吹倒,砸坏了一位业主的窗户。业主急于维修,自行联系师傅处理后,向物业公司索赔1000多元维修费,但未提供相关票据。物业公司以“未参与损失勘察和维修过程”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甚至发生争吵,直到社区居委会介入仍未能解决。
村居法律顾问韩律师接手后,先向双方普及了《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了责任划分。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75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韩律师指出,该树木事前已有倾斜,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且事发时的风雨强度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韩律师同时提醒业主:在物业公司已明确表示“由物业对接维修事宜”的情况下,业主未告知物业维修内容和过程,也未保留票据,直接索赔的做法存在程序瑕疵,从法律角度看举证不足,可能影响权益主张。
在韩律师的法律宣讲和耐心调解下,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态度逐渐缓和,都承认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物业公司认可未及时处理树木隐患的管理责任;业主也认识到维修过程中未与物业充分沟通、未保留票据的不妥之处。最终,双方在韩诚律师的主持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会相互支持配合,共同维护社区和谐。
在“村居行”法律服务中,村居法律顾问介入调解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依据《民法典》厘清责任,顺利化解了矛盾。这既让双方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了冲突升级,也让居民真切感受到法律能实实在在解决问题。这正是基层法治扎根群众、服务民生的生动体现,也为社区治理注入了鲜活的法治动力。
申请人李某某之子李某系某街道社区居委会党务工作者。2020年疫情期间,李某承担居家隔离人员物资配送工作。其为社区某隔离人员高女士配送哑铃时,因物品沉重且楼栋无电梯,负重爬至五楼导致腰部受伤。
因当时疫情形势严峻,医疗资源紧张,李某未及时就医,仍坚持工作,腰部疼痛持续加剧。李某先后在各医院就诊,但伤情未明显好转。此后李某病情快速恶化被紧急送往医院急诊,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诊断认为,搬重物系其发病诱因,终因为椎骨重大脓肿引发感染性休克。
李某去世后,其父母李某某与某街道办事处(李某工作单位)沟通工伤认定事宜。街道负责人了解情况后,承诺协助办理工伤认定,并收取了相关材料。2020年下半年,李某某夫妇出国治疗,并委托街道向区人社区提交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2024年5月,申请人李某某夫妇再次向丰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受理时限,该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4年8月,申请人李某某夫妇向丰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同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2024年8月,丰台区司法局组织该案件的案前调解会,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前来参加,并发表意见。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2020年下半年曾接待过申请人李某某夫妇,并告知申请人需准备的相关材料。但2020年至2024年5月前并未收到申请人夫妇或李某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5月17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李某的工伤认定”的材料,积极作出处理,展开案情讨论会。但根据法律规定,因超过法定受理时限,区人社局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024年9月,司法局复议科办案人员及科长走访李某生前工作单位某街道办事处,找准案件第三人,希望通过协调第三方,帮助申请人申请人李某某夫妇的儿子李某申请荣誉称号,但并未协调成功。
2024年10月,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领导走访司法局,司法局领导及复议科办案人员会同某街道办事处再次商讨李某的荣誉称号问题,但是并未协调成功。
2024年10月,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李某某夫妇收到复议决定后继续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阶段,丰台区司法局复议科同志仍指导申请人李某某夫妇申请法律援助,做好相关起诉工作。
2025年9月,申请人李某某夫妇收到一审法院判决,虽然一审判决支持了相关复议决定,但是申请人夫妇仍来到丰台区综治中心行政复议窗口,并将一封表扬信交到复议工作人员手中。信中写道:我们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此特向贵局行政复议科的李梦琪、李欣然两位工作人员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在办理复议相关事宜期间,我们深切感受到两位同志极高的职业素养与服务热忱。他们对待工作极为认真负责,面对我们的疑问,始终以热情耐心的态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明理,将复杂的法律流程和条款讲解得清晰透彻。尤其令我感动的是,他们对老年申请人格外尊敬体贴,全程细致引导,充分展现了过硬的工作能力与为民服务的初心。他们的专业与暖心,让我们切实感受到行政复议工作的温度与公正。特此写信表扬,为她们点赞!
本次案件中,复议机关虽然维持了相关行政行为,并未调解成功,但是通过多次调解会,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形成一系列优秀做法。
针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协调会”为核心载体,通过多轮沟通打破信息壁垒,避免事实认定偏差。复议机关先后组织3次协调会:首次会议让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夫妇充分陈述,梳理出案件争议焦点为工伤材料递交问题。第二次走访李某生前工作的第三方单位,协调党员荣誉称号问题。第三次某街道走访司法局,再次协商相关调解情况。通过多轮会商层层递进,让申请人感受到维权过程的透明与公正。
针对老年群体、行动不便群众等特殊对象,主动开展调解程序,用通俗语言解读复议流程、细致记录诉求细节,避免因信息偏差导致矛盾激化。在后续的面对面协调会中复议工作人员融入人文关怀,既讲法理又重情理,缓解双方对立氛围。协调会上,复议工作人员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再结合当时具体情况,同时提出问题症结点在于某街道(李某生前工作单位)未及时向区人保局递交工伤材料。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虽未达成一致,但复议工作人员用温情调解化解矛盾,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法治的温度与民生的厚度。
马某(化名),男,汉族,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以来,马某能够严格遵守日常监管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通过谈话教育了解到,马某存在内在情感匮乏问题,早年养育过程中未形成安全型依恋关系,日常情绪压抑、感知力较弱,且带有偏执倾向,内在安全感缺失,对人际关系缺乏信任,自尊水平较低。马某已婚,无业,与妻子、子女共同居住,但是夫妻关系紧张,家庭矛盾突出,常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其妻子长期处于该相处模式下,精神压力巨大,情绪状态亦持续低落。
司法所工作人员察觉上述情况后,及时向区社区矫正中心反馈,提出借助心理咨询服务化解马某家庭矛盾,防范其因情绪失控出现过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求。社区矫正中心迅速响应,为马某对接专业心理咨询师,启动个案心理咨询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心理咨询师首先对马某开展首次初步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夫妻共同参与咨询”的建议,核心目标为提升马某心理健康水平,缓解夫妻间对立情绪,修复家庭关系。
马某自述,其在不同阶段均有交好的朋友,与同事相处也较为融洽,但存在“凡事亲力亲为、不愿倾诉”的行为模式,即便对妻子也极少分享自身感受与想法。此次被判缓刑后,面对他人的过度关注与善意建议,其内心陷入矛盾,既无法拒绝又无力应对。
针对上述情况,咨询师重点引导马某深度觉察自身人际互动模式,解读妻子的真实内心感受,清晰呈现夫妻双方在爱意表达、情感感知及需求沟通上的差异,并提供针对性改善方法,助力减少因情感表达缺失引发的家庭矛盾,推动夫妻关系改善。同时,结合马某原生家庭背景,帮助其厘清自身互动模式及行为背后的心理机制。通过剖析妻子当前的心理状态与情感缺失,解读妻子“唠叨”行为背后的深层诉求,阐明妻子不良精神状态对子女成长的潜在影响,以此激活马某的主动改变意愿,提升其对妻子心理健康的关注度,为夫妻关系修复筑牢情感基础。
马某妻子表示,此前自己生病时渴望丈夫陪伴却遭拒绝,对方以“没闲工夫”“要充电”等冷漠态度回应,该事件进一步加剧了夫妻隔阂,使其深感失望,甚至产生离婚念头。咨询师耐心倾听其诉求,精准梳理出其“无力、失望、委屈、无助、不被理解”等复杂情感体验,给予充分的理解、包容与接纳。据其补充,自身长期存在情绪压抑问题,既不敢向家人倾诉(因家人习惯以指责、批评回应),也不愿向身边人表露(担心遭受嘲讽)。
心理咨询师结合其原生家庭互动模式,帮助其客观认识父母的局限性及自身行为背后的心理机制,厘清童年时期的情感缺失。引导其正视自身在沟通方式上的不足,以及深层的“不配得感”,同步挖掘其内在优势资源,通过引导其梳理自身优点提升自我价值感与配得感,鼓励其勇敢表达真实需求。针对其提及的“夫妻关系紧张,丈夫既无法提供情感支撑也缺乏经济支持,深感委屈无助”等问题,心理咨询师结合马某的原生家庭背景,帮助其理解丈夫行为背后的心理逻辑,解读“不被理解、无人可依”等负性核心信念的形成原因,以及夫妻双方应对冲突的固有模式,引导其认识到夫妻关系是双向互动的结果,需多关注生活中的正向积极互动场景,为关系修复积累正向能量。
在夫妻共同咨询环节,马某妻子首先提及,子女即将开学,自己对独自承担辅导重任深感恐惧。咨询师深度共情其焦虑情绪,解读育儿焦虑背后的内在不安全感,以“我的事、别人的事、老天的事”的通俗表述厘清家庭边界,引导其重新审视自身在家庭中的角色定位。通过认知重构,帮助其逐步调整“必须掌控一切”的固有信念,降低焦虑水平,提升对不确定性的耐受能力,增强自我支持力度。
马某加入会谈后,咨询师引导二人围绕“生病陪伴被拒”事件展开深度沟通,一方面帮助马某理解妻子行为背后的情感需求,正向强化其微小改变带来的积极体验,强调母亲的情绪状态对家庭氛围及亲子教育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也引导马某主动表达自身工作现状与心理压力,增进夫妻双方的相互理解。最后,咨询师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直观呈现夫妻沟通中话术选择的重要性,同步提升二人的有效沟通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
经过三次系统的心理咨询服务,马某的情绪状态得到显著平复,夫妻关系明显改善,双方均反馈咨询服务帮助极大。当前家庭氛围和谐融洽,为子女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马某在顺利解除矫正当日,主动提出希望再见心理咨询师一面,同时向司法所赠送锦旗一面,衷心感谢司法所与心理咨询师的悉心帮扶。此次教育帮扶工作有效化解了矫正对象的家庭矛盾,助力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25年6月,市民陈女士多次通过12345反映其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市民认为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完整,本应属于不得受理的情形,但该机构仍予以受理,并收取了鉴定费,后期取消鉴定仅退还部分费用,剩余费用未退。市民觉得鉴定机构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诱导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并解答相关流程。每次接到市民反映后,公管科工作人员都会在第一时间与市民取得联系,倾听其诉求,并最终获得了群众表扬。
为精准纾解群众困惑,他始终秉持 “换位思考” 原则,摒弃对立式沟通模式,在交流中敏锐捕捉群众情绪波动,待其情绪平复后,再结合专业知识细致解读相关政策。一方面,他向反映问题的市民系统讲解司法鉴定领域法律法规,明确费用争议的合法救济途径,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让群众在法治框架内感受到被重视、被关怀的温度;另一方面,他多次主动协调中天司法鉴定所相关负责人及鉴定人,督促其直面问题、主动与市民沟通协商。同时,要求机构以此次投诉为契机,举一反三完善内部受理审核流程,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机制,从源头减少类似矛盾纠纷的发生。
经过多轮的线热线,对杨同志的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对他热情的服务、专业精湛的业务能力、细致的解答每一个问题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表扬。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公管科工作人员为群众服务的履职实践,不仅成功解答了群众的诉求,更彰显了公管科深耕基层法治服务、用心用情为民解忧的坚定决心,生动诠释了丰台区司法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宗旨。这种“以法为基、以情为桥”的工作方式,既以专业素养筑牢法治服务的根基,又以温度服务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不仅赢得了群众的信任与认可,更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公正为民、务实担当的良好形象。通过实践,工作人员更进一步凝练基层法治服务的关键:要坚持 “情法相融”,在坚守法治底线、用专业知识为群众明晰权利边界的同时,怀揣共情之心。通过情绪疏导、耐心倾听搭建沟通桥梁,让市民群众在维权过程中感受到法治温度;要聚焦 “主动治理”,摒弃 “就事论事” 的局限,以个案为切口推动鉴定机构完善制度流程、及时排查矛盾,从源头环节治未病,实现良性循环;更要秉持 “换位思考”,摒弃对立思维,站在群众立场理解合理诉求与情绪诉求,通过 “先共情、再释法、稳解决” 的沟通逻辑提升问题解决效率与群众满意度,真正把 “为民服务” 的初心落到每一个工作细节中。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性,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因其病情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我区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张某病情逐渐稳定,经医疗诊断不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被依法裁定收监执行。
近日,张某致电区社区矫正机构寻求帮助,称其户口所在地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联系他,需核对其社保缴费年限及相关参保信息。但张某相关文书已无法找到,且自身年事偏高、记忆力减退,无法准确描述关键经历,面对社保核对事宜手足无措,只能向社区矫正机构求助。
接到张某来电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耐心倾听其诉求,安抚其焦虑情绪,告知张某无需过度紧张,细致向其告知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会尽力协助其解决问题。通过张某提供的有限信息,工作人员历经多番询问,了解了社保相关要求,帮助核对了张某相关经历,协助完成社保核对相关工作。此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再次联系张某,将相关要求、核对结果等清晰告知,反复叮嘱其补办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张某在得知核对事宜已妥善推进,且明确了后续操作流程后,在电话中多次表达感谢。他表示,自己目前身体状况欠佳,行动多有不便,加之对相关政策、办事流程不熟悉,本以为这件事会十分棘手,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主动帮助、耐心指导,不仅帮他理清了思路、解决了实际难题,更让他少跑了很多冤枉路,切实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工作人员耐心倾听诉求、积极协调资源,用实际行动传递司法行政温度。